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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物医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来源: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3:33  浏览次数:


湖北省生物医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通知》精神,政校行企研协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湖北生物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和技术引领与支持,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建湖北省生物医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共同体名称:湖北省生物医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三条 共同体组成:共同体由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湖北中医药大学、长江职业学院共同牵头,联合区域内若干政府机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自愿组成,同时吸纳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校、行业组织、科研院和企业加入。

第四条 共同体性质:共同体为非独立法人的产教融合型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接受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共同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足湖北,增强国内辐射力和影响力,服务生物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学生及从业者全面发展,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优势和多元主体协同作用,实现资源配置优势互补,推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推动生物医药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建立运行湖北省生物医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初步建立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合作育人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支撑生物医药行业重大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显著增强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服务贡献,打造行业产教融合湖北样板。

第七条 共同体主要任务

(一)构建产教信息平台

1.组织相关力量,围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开展调查分析和政策分析研究,发布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2.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建设以人才与技术供需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

3.组织行业发展论坛和产教融合论坛,引导学校和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趋势。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1.开展校企协同育人,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根据人才需求状况,联合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3.探索校企师资互兼互聘机制,共建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4.推进各方资源共享,校企协同建设区域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5.积极利用国家相关政策,探索打通共同体内专、本、硕学历提升通道。

(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

1.秘书处组织专家,积极探索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项目。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和生产装备,积极推广应用。

3.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开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四)协同开展技术攻关

1.根据生产教学和社会服务需要,以项目为牵引,联合组建科研攻关团队。

2.共同体发起各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研究和开发需要,联合组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促进共同体单位共建共享,组织力量对外开展有偿服务。

3.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或共性问题开展协同攻关,探索开展技术改造、中试实验、成果转化、产品升级及产品标准制定等协同创新机制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提升共同体服务行业企业能力

(五)共同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技术技能竞赛以及其他创新性合作等。

(六)探索共同体建设运行机制,形成优秀经验和典型案例,面向省内外进行推广辐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合作各方原有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项目合同、协议等形式进行运行管理。

第九条 共同体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任期三年,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共同体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参加理事会,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所在单位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共同体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单位为顾问单位。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会的决议和章程规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重要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共同体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议共同体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共同体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成员单位加入或退出。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六)审议秘书处单位组成。

(七)决定共同体终止事项。

(八)审议和决定共同体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共同体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修订共同体章程。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和监督共同体经费预算和执行

(五)设立执行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各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六)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合作。

(七)审议顾问单位名单。

(八)审议共同体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 秘书处为共同体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秘书若干名。秘书处设在长江职业学院,成员名单由长江职业学院提出,由理事长确定。秘书处地址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大道1号长江职业学院武汉新城校区。秘书处接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同时接受湖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共同体日常工作。

(二)编制共同体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经费预算(草案)

(三)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共同体内部管理制度讨论稿

(五)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共同体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确保信息平台正常运行

(六)负责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七)负责受理、审核共同体成员单位加入、退出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八)定期收集、整理、发布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需求、人才供需信息。

)负责共同体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医药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职业培训和考核机构等,若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提交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

第十六 共同体入会程序:

(一)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通过审核,填写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三)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核,如通过审核,则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可申请退出本共同体。退出共同体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十八条 共同体成员推出程序:

(一)向共同体秘书处提交推出申请书,阐明退出理由

(二)秘书处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通过审核,填写理事会成员退出申请表。

(三)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核,如通过审核,则正式退出共同体

(四)退出共同体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与共同体之间的一切经费与财产处理事务,不再享受共同体成员力和义务,包括共同体后期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等;不参与共同体终止清算和成果分享。

第十九 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一)按章程享有理事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二)对共同体章程、发展规划、合作方案、合作内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共同体活动,审议共同体相关重大事宜。

(四)在共同体内的资源使用、人才选用等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共同体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和成员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支持共同体各项活动,完成共同体年度工作任务。

(三)团结协作,维护共同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指派人员担任代表,代表理事单位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若代表人员有变更,理事单位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

(五)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共同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予以除名。被除名成员不再享受共同体成员权力和义务,包括共同体后期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等;不参与共同体终止清算和成果分享。经共同体除名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助。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单位赞助。

(四)成员单位投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使用

共同体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管理规定。

第二十 成员单位的投入以项目独立核算,主要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运行及经费使用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 共同体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 共同体完成终止流程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务。

第二十 共同体终止后的遗留财产,根据经费来源性质,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对于公共遗留财产主要用于继续发展产教融合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由共同体常务理事会起草修订后,提交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 本章程经共同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十 本章程解释权归共同体理事会。